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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作假或罚3万

发布时间:2017-08-30作者:智汇小新

?重点排污单位如果不按规定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环保部门将对这些违规单位施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在今年的9月18日前,公众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

环保部介绍,目前,在查询到已公布企事业单位名录的12个省份中,大部分均通过环保部门搭建的统一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据环保部透露,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已经在全国实施,目前工业企业达标率只约为70%,还有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要扭转目前企业较大比例的超标现状,使企业守法成为常态。”环保部称,一方面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惩治超标行为,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强化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环境信息公开则是最好的手段之一。”环保部认为,使企业将排放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而推进企业守法。

环保部披露,修订前的《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分类规定不同环境信息应公开的频次,对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多、查询检索困难等,这些问题制约、影响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效果。

征求意见稿内容与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其中排污信息涉及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标准及超标排放情况。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环保部门搭建的统一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采用手工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监测完成的次日公开。

“对监测浓度或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3日内向社会公开超标原因、应对措施等。”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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