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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立法保护淮河流域水环境 重点关注淮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发布时间:2018-11-22作者:智汇小新

       淮河流域将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湖长,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11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郭再忠作了关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一并提请审议。

淮河流域将建立四级河长、湖长

安徽将在全省建立河长、湖长制,将其纳入立法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这项制度的落实,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淮河流域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省及淮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将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

并且,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治理决定或者决定停业、关闭;制定水污染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立淮河流域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

可否借鉴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建立淮河流域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淮河流域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淮河流域市、县(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要求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

淮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重点关注淮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是淮河流域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强化淮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有利于改善淮河流域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淮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使用缓释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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