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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短缺有了技术指南,破解“一药难求”困局

发布时间:2019-07-30作者:林静

7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医疗机构参照《技术指南》,制定院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
 
  短缺药品已成为社会以及相关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从2018年以来,宁夏、贵州、云南、江苏、内蒙古等省份已经相继发布了短缺药品清单。



 
  业内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短缺药品达860个,2018年超过2000个,还不包括一些地方发布的短缺药品。在药品短缺问题突出的背景下,加强短缺药品的生产供应迫在眉睫。
 
  社会以及各级管理部门近年来对药品短缺问题加强重视,进一步破解“一药难求”困局。2018年9月19日,我国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针对短缺药品提到要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的单位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布局5家小品种药集中生产基地,力争到2020年实现100种小品种药的集中生产和稳定供应。
 
  地方也各自采取了行动切实保障短缺药品正常供应。目前,30个省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健全监测哨点网络布局。例如,陕西建立11个短缺药品储备基地,并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预计在2020年实现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和短缺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建立成熟稳定的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
 
  业内表示,短缺药品分类分级非常有必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医药格局复杂,药品短缺涉及到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单凭任何一个部门,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此次卫健委发布的《技术指南》将短缺程度分为三级,一级短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二级短缺: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三级短缺: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如果无法预期恢复供应时间的就按一级短缺处理。
 
  同时,《技术指南》将短缺药品分为临床必需不可替代、临床必需且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两个类别。
 
  可替代的药品具有4个属性。一是有与该药品通用名相同、生产企业不同的其他药品;二是有与该药品化学成分相同的其他药品;三是有与该药品药理学作用分类相同的其他药品;四是有与该药品临床诊疗效果相似的其他药品。
 
  若短缺药品因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等原因在临床应用、诊疗效果或特殊人群治疗应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应视为不可完全替代药品。
 
  另外,对于分类评估结果为临床必需且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的,应启动替代药品遴选。若替代药品不在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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