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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发布时间:2019-09-09作者:Doris

现将浙江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支持企业转型,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各地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即用户不仅可以选择1583号文件规定的两种缴纳基本电价的方式,还增加了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价的方式,以减轻有关企业用电负担。6月26日,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8]88号)转发两部制电力用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贯彻落实。


二、相关规定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并约定合同最大需量值。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三)电力用户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费,不设40%下限限制。对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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