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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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电厂 大气污染物 火力发电厂

    近日,天津市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以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35mg/m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限值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35mg/m3。全文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天津市辖区内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院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自备火力发电厂(机组) captive power plant


    企业以满足自身生产、办公以及生活的电力需要为主建设的火力发电厂(机组)。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6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existing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7


    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new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8烟气含湿量 exhaust gas moisture content


    排气中的水分含量,用体积百分数表示,单位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新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以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3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通过收集烟气中过饱和水蒸汽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4.5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采取相应技术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表3 燃煤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4.6燃煤发电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可利用余热对烟气再加热。


    4.7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8火电厂的煤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30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5.1.2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烟气含湿量的能力。


    5.1.4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 7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


    5.1.7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8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1)


    式中:


    ρ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φ'(O2)—实测的氧含量,%;


    φ(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审核编辑: Do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