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发《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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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浙江风电 海上风电 风电竞价

    近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浙江省内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做出评分标准,并在设备先进性上明确单机5兆瓦以上海上风电机组得分。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及配发的《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要求,为促进我省海上风电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制定了《浙江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8月19日下班前反馈省能源局规划处(新能源处)。


    附件:《浙江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8月6日


    附件


    浙江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及配发的《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要求,为促进我省海上风电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发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电力需求及消纳保障条件,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


    (二)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有能力的企业和有条件的项目能够获取开发指标。


    (三)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评选,公开竞争配置条件、流程及结果。


    (四)规划引导。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列入已批复的《浙江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其它项目不得参与我省竞争配置。


    二、配置范围


    我省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包括两类,一是未确定投资企业的海上风电项目,此类项目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企业、上网电价和开发排序;二是已确定投资企业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此类项目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开发排序,同时投资企业的项目开发权不受竞争配置影响。


    三、评选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对上网电价、投资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及前期工作深度等竞争要素设定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最后按照项目综合得分由高到底排序分配全省年度建设规模,配完为止。评分指标及分值具体如下: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


    1.企业能力(满分20分)


    (1)投资能力(满分10分)


    1)申报项目资本金在20%(含)~30%之间的,得4分;30%(含)及以上,得6分。


    2)投资企业上年末净资产在300亿元及以上或者入围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得4分。


    (2)业绩(满分4分)


    投资企业累计已并网海上风电装机达20万千瓦及以上得2分,达40万千瓦及以上得4分。


    (3)技术管理能力(满分2分)


    1)已运行风电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得1分。


    2)已运行风电项目利润率高于5%的得1分。


    (4)履约评价(满分4分)


    企业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的得4分。


    2.设备先进性(满分10分)


    (1)所选风电机组单机容量在5兆瓦及以上的得2分。


    (2)所选风电机组具有5台以上投运业绩的得2分。


    (3)所选风电机组获得设计认证的2分。


    (4)所选风电机组获得型式认证得2分。


    (5)所选风电机组获得低电压穿越测试和电能质量评估得2分。


    3.技术方案(满分10分)


    (1)充分利用风能资源节约集约用海得2分。


    (2)风机布置及发电量计算合理性得2分。


    (3)升压站及海缆布置设计合理性得2分。


    (4)风机基础及施工方案设计合理性得2分。


    (5)投资和财务指标测算合理性得2分。


    4.已开展前期工作(满分10分)


    (1)完成前期测风及风资源评估工作,得2分。


    (2)完成场址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得2分。


    (3)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得2分。


    (4)取得项目用海支持性文件,得2分。


    (5)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支持性文件,得2分。


    5.接入消纳条件(满分10分)


    完成项目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评估的得4分;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承诺文件,得2分;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消纳证明文件,得2分。


    6.上网电价(满分40分)


    投资企业自行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提出申报的全生命周期固定上网电价,各项目上网电价不得高于申报之时国家规定的项目所在地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在国家规定的我省海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上网电价降低0.015元/千瓦时及以内的,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10分;上网电价降低0.015元千瓦时以上,0.04分/千瓦时以内,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1.5分;上网电价降低0.04元/千瓦时以上,超出0.04分/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0.5分。投标电价以0.005元为最小单位。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


    1.企业能力(满分25分)


    (1)投资能力(满分10分)


    1)申报项目资本金在20%(含)~30%之间的,得4分;30%(含)及以上,得6分。


    2)投资企业上年末净资产在300亿元及以上或者入围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得4分。


    (2)业绩(满分5分)


    投资企业累计已并网海上风电装机达20万千瓦及以上得2分,达40万千瓦及以上得5分。


    (3)技术管理能力(满分6分)


    1)已运行风电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得3分。


    2)已运行风电项目利润率高于5%的得3分。


    (4)诚信履约(满分4分)


    企业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的得4分。


    2.设备先进性(满分15分)


    (1)所选风电机组单机容量在5兆瓦及以上的得3分。


    (2)所选风电机组具有5台以上投运业绩的得3分。


    (3)所选风电机组获得设计认证的3分。


    (4)所选风电机组获得型式认证得3分。


    (5)所选风电机组获得低电压穿越测试和电能质量评估得3分。


    3.技术方案(满分20分)


    (1)充分利用风能资源节约集约用海得4分。


    (2)风机布置及发电量计算合理性得4分。


    (3)升压站及海缆布置设计合理性得4分。


    (4)风机基础及施工方案设计合理性得4分。


    (5)投资和财务指标测算合理性得4分。


    4.上网电价(满分40分)


    投资企业自行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提出申报的全生命周期固定上网电价,各项目上网电价不得高于申报之时国家规定的项目所在地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在国家规定的我省海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上网电价降低0.015元/千瓦时及以内的,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10分;上网电价降低0.015元/千瓦时以上,0.04元/千瓦时以内,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1.5分;上网电价降低0.04元/千瓦时以上,超出0.04元/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0.005元/千瓦时,得0.5分。投标电价以0.005元为最小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域竞争配置工作,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竞争配置工作。


    (二)在省能源局下达2019年度风电建设工作方案后,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根据下达本市域内的海上风电建设规模容量,组织本市域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并在1个月内完成竞争配置工作。


    (三)竞争配置工作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评选专家由专家库随机产生,专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后得分不低于60分的项目方可进入公示,公示网站可选择在地方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有特殊指定的从其指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上报省能源局备案。


    (四)省能源局根据各地竞争配置的电价高低进行项目建设排序,确定获得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


    (五)省能源局将获得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名称、投资企业及上网电价等信息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执行对应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报省能源局和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各2份存档。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地点、装机规模和建设条件等,风电场总体技术方案,包括风机布置及发电量测算、升压站及海缆布置、风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等设计方案,以及工程概算、电价测算等。


    (二)企业自评表


    申报企业按照《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附件1)自评得分。


    (三)项目上网电价申报及承诺


    申报企业按照《项目上网电价申报承诺函》(附件2)填写申报并承诺执行的上网电价。


    (四)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六、其他


    (一)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以及以低于成本电价扰乱竞争性配置的投资企业,取消该项目竞争配置资格,并禁止其三年内再次参加竞争配置。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一: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


    (审核编辑: Do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