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智汇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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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废水 污水处理 达标排放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要对照《通知》中的工作内容,认真贯彻付朝阳厅长1月29日在全省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推进视频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结合我厅此前部署,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抓落实。同时,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等,投放安全性高且便于投加的消毒剂进行充分灭菌消毒,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会同城镇排水部门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变化,并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同时,各地要严查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偷排、直排、乱排污水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加大对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点、发热门诊、农贸市场、超市、车站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现场检查以及农村地区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针对未发生或发现疫情的地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指导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污水处理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同时,各地要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水质监测与预警,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三、加强信息共享,做好调度报送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密切关注主要流域、小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等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按照调度安排,请各地采取生态云等形式,从2月2日起,在疫情期间每日中午12点前,准确统计报送当地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日


    (审核编辑: 智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