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中央及地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与措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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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疫情 产业政策 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关部门与地方积极出台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创新支持和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与措施,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便于广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创新创业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科技部人才中心前期对有关部门和地方近期(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本周(3月1日-3月7日)对中央和地方扶持政策进行持续跟踪,供有关方面参考。




    1


    中央有关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

    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



    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提出要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从5个方面10条措施取消不合理审批,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来源:中国政府网)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来源:财政部网站)


    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3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来源:财政部网站)


    3月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农办规〔2020〕9号),提出精准稳妥推进农村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各地要在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以县为单位推动制定农村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联系机制,实行“一企一策”,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原料供给不足、产品销售不畅、用工和资金短缺、防护用品缺乏等难题。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受疫情冲击大,疫情过后有望迎来城乡居民消费高峰,各地要及早做好经营服务预案,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接待服务能力。切实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贷款贴息、还本付息延期、税费减免、用电用气用地优惠等政策,因地因企分类施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3月3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贡献力量。(来源:中国政府网)




    2


    部分地方支持中小微企业

    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




    东部地区


    1.北京

    2月29日,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共分四个部分12条,核心是推动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平均担保费率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2.河北

    3月2日,河北省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提出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扶持等4个方面共19条政策措施,分级管控、减租减税、给予贷款贴息、实施展期或续贷,降低担保费率。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3.上海

    2月28日,上海市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做了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来源:上海市财政局网站)


    4.江苏

    3月2日,江苏省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3月3日,江苏省发布第四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围绕“苏政50条”中的9条举措,深化细化为24条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重点压降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所有2020年一季度新增各类再担保业务,在原再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5%,其中,对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率下调5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小微企业降至1%以下。(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3月5日,江苏省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房租成本、补贴养老服务经营成本等8条支持举措,助力江苏养老服务业应对疫情渡难关。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延期收取租金。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机构减免租金。(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5.福建

    3月2日,福建省出台《关于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5个方面16条举措进一步支持企业恢复发展。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由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3%,放宽为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人0.5%贴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6.山东

    3月4日,青岛市印发《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提出对在疫情期间,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正处在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人员,各公证机构要开辟专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努力提供点对点精准公证法律服务,并减免相关公证费用。(来源:青岛政务网)


    7.广东

    3月5日,深圳市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中部地区



    1.山西

    3月2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围绕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针对服务业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提出全力保障重点领域稳定运行、帮助服务业企业减轻负担、着力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3个部分24条措施,分类施策,帮助服务业企业增强信心、加速复工复产。(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2.江西

    3月2日,江西省印发《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提出分区分级施策、强化要素保障等7个方面共20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流紧张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款安排,还本付息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尽快享受各项惠企政策,协调解决防护物资、人员返岗、物资运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困难和问题。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账款,要依法依规尽快兑现。(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3月2日,江西省印发《关于暂缓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2020年3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对于已按照原有标准缴纳了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退费,其中,对于中小微企业,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3.河南

    3月4日,河南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帮企业“发动复工复产引擎”。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3月6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从返岗复工、重点企业用工、延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实施稳岗就业津贴等10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疫情期间,允许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确定是否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西部地区



    1.内蒙古

    3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提出10项政策措施对全区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给予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2.重庆

    3月3日,重庆市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金融支持、财税纾困、降低成本”三方面推出40条政策措施,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涉及续贷续保、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降低贷款利率等;在加大财税纾困力度方面,涉及增值税率下调、个体户税额调整、税款减免等;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聚焦为企业减免社保、降低用能用水成本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3.陕西

    3月3日,陕西省印发《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做好旅游产品满足市场需要、旅游宣传树立市场信心、文创研发优化旅游供给、旅游惠民激发旅游热情、旅游服务提升旅游品质、旅游环境保障健康发展、旅游培训提供智力支撑等8个方面的重点工。在旅游市场恢复的过程中,各市应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自然山水、后历史人文,先近程周边、后远程出境,先小众精品、后大众产品的顺序,有序恢复旅游市场。(来源: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4.青海

    2月26日,青海省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提出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符合条件可免除场地、设备租赁费用;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在疫情防控期内,对各级政府参股中小微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免收约定的收益和资金占用费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来源:青海日报)


    5.宁夏

    3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东北地区


    1.辽宁

    2月28日,辽宁省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了降价范围、降价措施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也按照此原则收取降价范围内的终端用户电费,不得截留。(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黑龙江

    3月2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包括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支持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中小微企业纾困5方面10条政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方面,通过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时艰。(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


    附表1:

     

    近期中央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政策一览表


    序号

    发文单位

    印发时间

    文件名称

    文号

    来源

    1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中国政府网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3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网站

    4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财政部网站

    5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财办金〔2020〕13号

    财政部网站

    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

    农办规〔2020〕9号

    农业农村部网站

    7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附表2:


    近期部分地方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政策一览表


    地区

    所属省份(直辖市)

    发文省市

    印发日期

    文件名称

    来源

    东部地区

    北京

    北京市

    2020年2月29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河北

    河北省

    2020年3月2日

    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上海

    上海市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网站

    江苏

    江苏省

    2020年3月2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江苏省

    2020年3月3日

    第四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江苏省

    2020年3月5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福建

    福建省

    2020年3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山东

    青岛市

    2020年3月4日

    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青岛政务网

    广东

    深圳市

    2020年3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中部地区

    山西

    山西省

    2020年3月2日

    山西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江西

    江西省

    2020年3月2日

    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江西省

    2020年3月2日

    关于暂缓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河南

    河南省

    2020年3月4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河南省

    2020年3月6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西部地区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

    2020年3月2日

    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重庆

    重庆市

    2020年3月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陕西

    陕西省

    2020年3月3日

    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青海

    青海省

    2020年2月26日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

    青海日报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0年3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东北地区

    辽宁

    辽宁省

    2020年2月28日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黑龙江

    黑龙江省

    2020年3月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


    (审核编辑: 智汇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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