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按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前两批遴选培育提升工作经验,将组织开展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推荐工作。[详情]
为贯彻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做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与减量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详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详情]
《海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00万吨以内!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海南省碳排放约束性指标,省政府近日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情]
环境保护税将于4月1日迎来首个征税期,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6万多户。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详情]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经申报单位自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现场评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以及专家论证、公示等环节,确定了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其中绿色工厂208家、绿色设计产品53种、绿色园区22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4家(详见附件1-4),现予以公布。[详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按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及《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7〕449号)要求,经评审和公示,同意上海金山工业园区等15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优势类)”、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等36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类)”(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详情]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详情]
近日,天津市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详情]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评估指南(暂行)》的通知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评估指南(暂行)》的通知。[详情]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再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0〕303号)及《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第二批)
近日,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第二批)公布,其中“市电+UPS/HVDC”供电方案,为 IT 设备的 1 个电源模块采用市电直接供电,另 1 个电源模块采用 UPS 或 HVDC 供电。[详情]
日前,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发布了《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以及经市场准入的电储能和可中断负荷电力用户。自备电厂可自愿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网留非独立电厂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自发自用式分布式光伏、扶贫光伏暂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详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通告。[详情]
1月31日,工信部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其中有8台(套)锂离子电池生产装备入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