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法规文件清理释放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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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军民融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做出全面部署,是优化军民融合发展制度环境,力求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的重要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聚焦于“两大领域、四个方面和十四条标准”:军民融合潜力领域以及军民共用领域两大领域的文件清理范围;不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需要方面,不符合军民统筹要求方面,不利于公平竞争方面以及法规文件不衔接、不配套等四个清理方面;不适应军队新的领导管理体制,在基础设施、科技和工业、教育、应急应战等领域不利于军民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的,在市场准入、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利于优势民口、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规文件之间明显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军地衔接困难、执行不一致等十四条清理标准。释放以下几方面信号:


    军民融合步入长效法制环境,将由协调性融合向制度性融合转变


    当前军民融合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最大限度激发各方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和潜力。《通知》的颁布,表明随着全社会各参与主体形成加快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广泛共识,以及在军地需求对接,军民标准兼容,军民双方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全要素深度融合方面的现实需求,军民融合发展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体系将为军民融合战略发展保驾护航。《通知》的颁布,体现了提升军民融合法制化和法治化水平,加速实现运用法治化思维和法治化手段破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体制机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的国家意志和决心,是从根本上解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瓶颈性制约和束缚的顶层体系化设计手段和措施。实现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正在提速进行中,军民融合将由协调性融合逐渐向制度性融合转变。


    军民统筹发展步入国家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法制模式,市场公平竞争态势确立


    《通知》关于军民统筹要求及不利于公平竞争等清理标准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法制层面顶层统筹统管作用,体现了军民融合国家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发展运行原则,军民统筹发展步入法制化模式。《通知》的颁布,有利于从法制化角度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军民融合各参与主体公平竞争、统筹发展。促进军工企业走出依赖国家订单的单一途径,培育军用技术转民用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投资新动能;根源性破除市场准入和民间资本投资的“弹簧门”、“玻璃门”和“旋转门”等问题阻碍,提升军民要素资源双向流动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军民品市场的互用互通,相互协作,统筹发展,打造各参与主体、各要素方面、各运行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军民融合发展共同体。


    法制化助力中小企业参与军品市场竞争,创新型中小民企迎来民参军高峰


    中小型企业是军民融合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发明专利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创新已逐渐从成熟的大企业转移到中小型企业,但获准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数量很少。《通知》中关于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制塑造,实际上是把过去全封闭或壁垒型军工市场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最大程度开放。伴随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力度同一化、扩大武器装备许可资格发放范围、信息对称化、统一技术标准等持续不断的政策支持,将促使许多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进驻国防军工供应链体系。中小型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军工市场、做大军民市场的同时,可以持续增长的收益保障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加速技术革新,反哺军事应用,促进技术成熟,降低民用成本,构筑良性循环式发展模式。《通知》精神内容落地之即,便是中小型企业创新活力全面释放之时,创新型中小民企将迎来民参军转型高峰。


    综上,《通知》“两大领域、四个方面和十四条标准”的法规、政策障碍清理,其核心在于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环境,解决当前军民融合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现实瓶颈,释放军民融合各参与要素活力,有效建立“小核心,大外围,大协作”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模式。


    (审核编辑: 智汇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