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环境监测完善管理的启示

来源:智汇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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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水环境监测 水环境

    地下水污染防治是我国水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资料显示:在地下水方面,2018年,全国10168个国家级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Ⅰ类水质监测点占1.9%,Ⅱ类占9.0%,Ⅲ类占2.9%,Ⅳ类占70.7%,Ⅴ类占15.5%。全国2833处浅层地下水监测井水质总体较差。Ⅰ~Ⅲ类水质监测井占23.9%,Ⅳ类占29.2%,Ⅴ类占46.9%。值得注意的是,往年环境公报中,对于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测站中,采取水质优良、良好、较好、较差、极差的测站进行评价,以2017年为例,较差的测站比例为60.9%,极差的测站比例为14.6%。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明确提出:

    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2020年,全面监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的目标。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中也提出了“加强重点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的要求。

    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不完善,面临严峻挑战,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为我国地下水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借鉴。

    一、美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美国有健全的地下水环境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一系列法案中都提出了涉及地下水监测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于推动美国地下水环境监管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是美国控制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保护地下水环境的重要法律,对于地下水监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RCRA规定,将地下水监测作为场地运营许可证申办条件之一予以审核。监测的主体为业主,即由业主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来完成监测井的设计、施工与后期维护、实施监测、编制报告等。监测报告要按年度上报给州水质控制委员会,并发布在专门的网站上。美国环保局(EPA)或州政府环保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行检查。

    (二)完善的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

    美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具有完善的技术体系,且对于已污染的地下水和尚未污染地下水的监测有不同要求。地下水环境监测是分阶段实施的,从设计、评估直至实施监测的各个阶段均具有明确的技术规范,便于贯彻实施。

    为落实《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对于地下水监测的相关要求,EPA于1986年制定了技术规范《RCRA 地下水监测强制性技术指南》,并于199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RCRA 地下水监测技术指南》,不仅对于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数量、位置、深度以及构造细节、建设工艺等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样品采集、保存、分析、管理的程序和方法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此外,针对地下水监测与取样,EPA还发布了一系列技术规范与指南,主要包括:《地下水取样操作指南》(1985年)、《地下水水质监测取样频率》(1989年)、《地下水监测井设计与安装实践手册》(1991年)、《岩溶地区地下水监测》(1996年)、《矿区地下水监测》(1999年)、《RCRA及超级基金项目地下水取样指南》(2002年)等。

    (三)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体系

    美国多项法令都要求地下水监测贯穿项目(设施)的全过程,在污染防控与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发挥重要作用。《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要求在设施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以及封闭期间和封闭后都须进行地下水监测,要求企业在对有毒害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最终清理过程中,通过监测地下水环境以确定污染物在含水层中迁移的位置。地下水监测网要持续运行直至设施关闭后30年,要求到被监测设施内的废弃物不再向外排放为止。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也要求对于已受污染的场地实施修复后,必须通过监测地下水来评价修复方法的有效性,依据地下水监测结果最终确定什么时候修复措施可以最终结束。EPA的区域管理部门提出应根据环境现状和预测影响确定环境监测的指标和频次。如果发现监测区域内某污染物超标,就要实施补救措施,即要求业主撤掉或者处理污染源,以使地下水质量符合标准,并利用地下水监测网来监测补救措施是否奏效。

    (四)开放的信息服务和公共参与机制

    EPA十分重视公共参与平台的建设,基于互联网、3S技术及后台数据库支持开发了EnviroMapper平台,面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平台,汇集污染源、水质等监测数据以及水文、气象、空间信息、土地利用等数据信息,为环境管理多目标评估、分析、预测与决策系统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EPA在专门网站上公开发布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技术报告及监测数据,供公众了解地下水环境状况;公布所有获得EPA质量管理计划认证的地下水监测执行单位名称,供污染源场地业主选择委托监测机构;公布所有与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与指南等,编制相应的说明文件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地下水污染源监管的专业知识和环保意识。

    二、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地下水监测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地下水监管仅提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实的要求。《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等现有技术规范主要是针对区域性地下水环境监测,但对于典型污染源的监测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除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有具体的监测要求外,尚没有其他针对污染源的专门监测技术规范。

    此外,我国的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地下水质量标准仍沿用1993年颁布的标准,常规监测指标中有关地下水水质的指标不全面,不少新型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都不在监测指标范围之内,已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的需要。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不足

    我国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由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利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地下水资源量的监测,截至2008年共有地下水监测站24515处,其中仅10%开展水质监测。国土部门主要侧重于区域地下水位监测,目前共有地下水监测点23784个,监测面积约100万km2。在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方面,水利、国土部门监测网的广度和深度均严重不足。而主抓环境质量的环境保护部门,其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开展了针对地下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部分地区开展了省控、市控地下水井点的例行环境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仲裁监测等,但距离形成完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尚有很大差距。

    (三)针对污染源的监控体系尚未建立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提出了“到2015年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全面监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的目标,要求我国今后的地下水监测工作,不仅关注地下水资源量及地质环境,更加关注地下水环境的污染监控。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可为地下水污染监控预警与事故应急等提供及时而必要的数据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地下水监测工作主要是由水利和地质、国土部门主导的,其主要目的是地下水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在监测站网布设时没有考虑污染源的分布和特征,缺乏针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现有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网主要反映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无法实现针对重点污染源的有效监控。随着近几十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水持续超采以及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现有的区域性地下水监测站网已不能适应地下水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的新需求。

    (四)先进监测技术的应用推广不足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地下水监测技术方面发展迅速,其施工设备、监测仪器和配套设施基本成熟,目前自动监测技术已普遍应用。相比而言,我国虽然也引进、研发了不少先进的地下水监测技术,但应用范围仅限于少量新建的监测站点,甚至仍处于试验阶段,大部分监测站点的仪器设备简陋陈旧、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监测数据的质量得不到保障。

    (五)监测信息服务能力薄弱

    我国水利、国土等部门已初步建立了地下水监测数据库,但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环保部门的地下水环境信息系统建设刚刚起步,数据库系统的开发、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以及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等方面还处在较低水平,难以满足提供地下水环境信息服务和为各级政府决策支持的需求。目前我国尚缺少统一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信息平台,现有的地下水监测数据分散在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服务管理能力薄弱。

    三、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多级联动、权责明确、公众监督的管理运作体系。建议尽快开展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源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监测管理办法,明确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的责任和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制度规范要求,规范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井建设,加强对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测网络的统一管理。

    (二)加强地下水监测技术研究与应用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基于我国地下水环境和主要污染源的特点,研究适于我国国情的地下水监测技术方法。加强开展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方案的设计原则,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明确其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要求(监测井点位布设、监测层位确定、监测因子筛选、监测频率优化等),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技术指南,规范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方案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强化运行管理,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

    (三)推进全过程的监测管理体系建设

    以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为基础,逐步推动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构建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数据申报和管理平台,鼓励第三方参与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国家和企业多层级的地下水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通过建立全过程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和管理体系,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运营、退役的全生命过程进行系统、持续、有效的监管。以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对于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制定合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方案建设计划,并强化对其运行实施的监管;以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为契机,对于已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现状调查梳理,补充完善其监测体系;在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修复示范区,完善监测系统,为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并通过监测监督、评价治理效果。

    (四)加快地下水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针对我国地下水环境、污染源的特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地下水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做好与水利、国土等部门的交流与衔接,建立监测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既掌握区域地下水环境信息,又监控地下水污染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服务,为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预警应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及时、有效的数据支持。



    (审核编辑: 智汇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