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碳交易现状简析

来源:智汇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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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中和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在双碳目标指引下,中国开始建设全国碳市场交易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的调控,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随着碳市场交易的兴起,投资者也开始关注交易过程中的合规情况,以便降低在碳交易市场的风险。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来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市场是由政府通过对能耗企业的控制排放而人为制造的市场。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果未来企业排放高于配额,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最终碳排放低于其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双方一般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本文主要讨论的为第一类。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例如,一家企业每年碳排放配额有200万吨,如果做到了很好的节能减排,只排放碳100万吨,则剩余的100万吨额度可以出售,卖给其他排放额度不够用的企业。而这个交易,需要在碳交易市场上完成。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监督管理。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碳排放制度框架

    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2021年5月生态部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全国碳市场建设采用“双城”模式,即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从而明确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

    2022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其中方案中指出我国预计到2025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建立。2030年,更加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2060年,技术水平更加先进、管理效能更加突出、服务能力更加高效、引领国际的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有力支撑碳中和目标实现。

    案件处理情况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碳排放交易参与人员应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虽然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尚未有法律进行规范,但依据目前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投资者已经开始施行碳配额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也会面临新的交易模式与交易规则,我们可通过以下案例来略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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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属于碳排放交易过程出现的纠纷。碳排放额度成为了碳交易市场的产品,因此交易相对方可依据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在交易市场进行碳配额交易。本案中合同相对人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向交易中心支付购买碳配额的资金,一方起诉交易中心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规定,交易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交易机构的义务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但没有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资信及履约情况,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仍需交易双方自行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并对协议约定负责。

    结 语

    随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双碳目标稳步向前推进,围绕着达成双碳目标这一发展背景下势必会产生诸多碳排放交易相关纠纷,这一全新领域对国内司法机构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相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同时,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法规及标准也将会相继完善。碳排放交易活动将在稳健与专业监管下稳步向前推进,持续深化,定会为双碳目标的顺利达成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审核编辑: Model)